近日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指出:“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基本要求是‘五统一、一开放’,即统一市场基础制度、统一市场基础设施、统一政府行为尺度、统一市场监管执法、统一要素资源市场,持续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当前,法治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基础性地位日益凸显。尤其是在中部地区全面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关键阶段,营商环境的优化不仅是增强区域竞争力的重要变量,更是夯实高质量发展基础、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根本支撑。加快中部地区崛起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一环,唯有在法治轨道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才能实现由“区位优势”向“发展高地”的跃升。
厘边界、稳秩序,以法治奠定市场运行之基
法治化营商环境不仅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制度保障,更是实现区域崛起的关键支点。
从战略定位来看,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是中部地区在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中的核心制度根基。中部地区营商环境的优化,要在深化改革与扩大开放中形成统一规则、统一市场、统一秩序,为区域发展注入制度力量。中部地区正处于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承接东部产业转移的关键期,营商环境的核心正在由“政策洼地”向“制度高地”转变。以法治推动从“准入便利”走向“运行公正”,有助于打造稳定透明的营商秩序,构建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基础。
从市场运行层面看,随着中部地区加快推进数字经济、绿色转型与新质生产力培育,传统以行业监管为核心的治理模式已经难以适应新兴业态快速演化的需求,亟须通过法治保障市场秩序,防止无序竞争、监管重叠和制度碎片化。特别是在数字经济等新兴领域,应通过包容性立法、审慎监管与“制度留白”等手段,引导经营主体进行有序竞争并激发新型经济活力,推动中部地区在新一轮技术变革与产业重构中抢占先机。
从治理观念的转型逻辑来看,推动中部地区加速崛起,关键在于政府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升级。营商环境不仅关乎市场机制运行的外部条件,更直接反映出政府治理理念、治理方式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营商环境建设的核心,在于以法治逻辑明确权责边界、强化对权力的监督,推动治理模式由经验导向向规则导向转型,由权力主导向法治主导升级。通过完善法律规范、优化监管方式、压缩行政自由裁量空间,有效防止选择性执法、地方保护主义等不良行为,方能营造出公开、公平、公正的制度生态,进而为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提供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制度环境。
稳制度、强预期,以法治提振经营主体发展信心
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是要稳住经营主体预期、增强制度供给的确定性,法治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核心依托。
从制度供给的理论逻辑来看,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核心在于构建稳定、统一、可预期的制度保障,从而为市场运行提供持久的规范支撑。对中部地区而言,制度供给不仅是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更是提升区域制度竞争力的关键路径。通过立法推动市场准入、交易执行、产权保护等基本规则的统一与明确,能够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而提升经营主体的可预期性与制度信任。
从经营主体的行为逻辑来看,中部地区作为内陆腹地,过去在吸引投资方面主要依赖政策激励和区位优势。但在高质量发展阶段,企业更为关注制度环境的可预期性、稳定性与公正性,尤其重视产权保障、交易安全等关键领域。法治化营商环境成为影响企业信心和决策预期的核心因素。在法治轨道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有助于从根本上构建企业“可预见、可依赖、可持续”的经营环境,实现从依赖政策驱动向制度引领的转型,为承接产业转移和培育本地动能提供坚实保障。
从政商关系的建构视角看,法治化营商环境体系要求政府职能实现根本性转型,即由传统意义上的“管理者”转变为“规则制定者”“服务提供者”“守法示范者”。以权责明晰、程序合法、监管透明为基本原则,构建制度化、规范化、可持续的政商互动机制,旨在推动形成“亲而有度、清而有为”的政商关系。唯有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制度环境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才能实现良性互动,进而建立稳定预期,激发经营主体的制度信任,夯实高质量发展的制度根基。
促善治、建生态,以法治提升治理体系整体效能
优化营商环境的根本路径,在于将法治要求系统融入市场规则、行政监管、公共服务等各环节,构建以良法为前提、以善治为目标的现代治理体系。
完善法治化营商规则体系,为中部地区的市场秩序注入制度定力。随着中部地区积极发展新兴产业与数字经济,更需通过立法引导创新发展,推动合同履行、产权保护、公平竞争等核心制度不断升级。
健全公正高效的法治实施机制,是中部地区增强营商吸引力的关键保障。在行政执法层面,完善行政裁量基准、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等机制,推动监管执法从“运动式”向“常态化”转型。在司法层面,要深化民商事审判机制改革,畅通经营主体纠纷解决与权益救济渠道,切实增强企业和投资者的安全感、信任感。
推动政府治理方式法治化,是提升中部地区营商环境系统性的重要一环。增强法治在营商环境中的系统引领作用。优化营商环境,不仅要“放”得科学、“管”得有效、“服”得精准,更要“治”得有序。要建立健全重大政策出台前的合法性审查、企业利益影响评估制度,将经营主体反馈作为衡量政策优劣的重要标尺,防止制度供给碎片化。
构建亲清有序的政商关系。制度供给的最终落点,是规则认同与行为自觉。要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强化对企业家的法治培训,推动形成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的内在意识。政府部门要带头营造尊重市场、尊重法治的治理氛围,健全政企常态化沟通机制,推动构建权责明晰、互动规范、亲而有度、清而有为的新型政商关系,真正让法治成为政商关系的最大公约数。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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